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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诉百度案件首次获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
   
    搜索引擎,可以说是网络音乐下载必不可少的常用工具。然而,这种为网民提供便利的搜索工具却给音乐权利人带来了侵害。权利人的作品经过搜索引擎被搜索后,其所在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则通过网页快照的形式毫无保留地被展示出来。搜索引擎,搜出了歌曲,也“搜”出了侵害。
  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侵权一案尘埃落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百度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音乐权利人诉百度的维权诉讼都没有成功过。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个权利人针对百度维权诉讼获胜的案例。在此案中,搜索引擎以网页快照的形式来展示第三方内容构成侵权引来各方热议。在法律层面,如何看待这种具有争议的侵权形式,记者就此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来小鹏进行了专访。
存在嫌疑,侵权行为埋伏笔
  百度因涉嫌侵犯著作权成为被告已不是第一次。然而,以败诉告终,百度还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据介绍,在此之前的案例中,因为涉及到的是网页,虽然用户也可以通过浏览“百度快照”功能直接浏览网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很少有人会直接通过点击“百度快照”来浏览网页,所以,之前的案例百度都是以胜诉告终。
  来小鹏认为,搜索引擎和网页快照是百度所提供的两项独立的服务。如果仅对搜索内容做技术上的处理,而未对内容进行人为的筛选、编辑、整合,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侵权,而其在搜索结果之后附有网页快照的服务,虽然该服务从整体上讲仍然仅是技术处理结果,但是该项服务直接影响到了来源网站的点击量,直接影响了其经济利益的获取,所以有涉嫌侵权的可能。
  据悉,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里,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点击网页快照链接时,搜索引擎将Spider系统当时所抓取并保存的网页内容展现出来,称为“网页快照”,来小鹏介绍说。由于网页快照是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所以查看网页快照的速度往往比直接访问网页要快。
  网页快照作为一种技术处理方式,能够迅速打开那些无法打开的搜索结果,因为网页快照的更新速度是慢于网页本身的更新速度的,与传统的系统缓存是有本质区别的,传统的系统缓存是将网页缓存在浏览该网页的用户计算机中,并且随着用户关机而消失,而且应该说传统的系统缓存是谈不上更新与否的问题的,但是由于网页快照将网页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所以说是存在侵权的嫌疑的。”来小鹏说。
    是否侵权,尺度问题论成败
  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搜索引擎并不构成侵权。如“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称被告百度“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认为百度提供链接的行为是“网络传播行为”。审判此案的法院认为“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的上载行为和网络用户下载复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决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百度得以免责。
  早在1984年,在“环球电影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阐述了一条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规则——只要某种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它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也不能仅以此推定产品提供者知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侵权,即产品提供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这种规则在之前的类似案件的判决中似乎起过重要作用。然而,在本案中,搜索引擎展示内容的尺度问题成为关键,搜索引擎所展示的内容也超出了“规则”的范围。根据音著协提供的证据和百度的反驳证据,百度完整直接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这样,大多数用户无需再通过点击来源网站以获得歌词。这也是本案与之前类似案件在搜索引擎展示内容范围尺度的本质区别。
  来小鹏认为,百度的这种服务与仅提供搜索引擎并简单地将用户指引至所需的来源网站的服务有实质性的区别。百度的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讲,百度无权展示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来小鹏说。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用户所需的网站的网址,这是搜索引擎服务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搜索引擎仅仅是通过技术手段,帮用户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网址信息供用户选择,展示第三方网站内容这个功能显然超过了搜索引擎服务的本身,已经涉及到侵犯第三方网站建设者的著作权的问题。“归根结底,本案中百度的歌词快照功能代替了原网站的内容,使得用户不用通过浏览原网页就可以完全获得歌词内容。”来小鹏指出。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网页如果具备作品条件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来小鹏介绍说并列举了被称为“99网络争端第一案”的“瑞德在线”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下称“东方信息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此案中,原告瑞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是以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等的运用几乎是照搬瑞德公司网页内容而主张著作权侵权。审理法院以瑞德公司的网页内容因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从而认定瑞德公司的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随后的一些案例也是一致认为网页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样的话,搜索引擎服务就不能完全替代原网站向用户提供内容,否则就不再是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了,而是直接将原网页展现在用户面前。”来小鹏解释道。
    规避风险,权衡关系是关键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和版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来小鹏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互联网使用方式将不断涌现,互联网企业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做好技术与法律的有效衔接,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的指导下,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正确认识法律所赋予使用者有关合理使用和侵权例外的规定,降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百度提供的网页快照的服务已经实质上影响了来源网站的点击量和访问量,对来源网站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声誉等方面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来小鹏认为,法院通过该判决反映了司法界在权衡促进技术进步和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两者之间,更关注于保护权利人的倾向,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例外的范围,增强了对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有利于规范网络版权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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