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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惠普的“TouchPad”因为商标问题而在中国尴尬“走红”,然而业内人士都知道,因科技含量而走在时代前沿的电子产品从来不缺乏商标新闻,而且牵涉其中的大多是知名大品牌,所涉及的也是商标领域的典型问题,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优盘”的幽默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 通用名称 几年前,一种代替软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开始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有人称之为闪存盘,有人称为U盘,那么“优盘”呢?究竟是通用名称还是可以用来表示朗科公司特定产品的商标?如今几乎人人都在使用“优盘”,但这一问题的答案却未必人人都能准确答出。 2002年10月18日,华旗资讯对朗科公司拥有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4)第5569号《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就该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朗科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去年4月9日,朗科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4月6日收商评委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委对朗科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补充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认定“优盘”为商品通用名称,撤销了该商标。 据悉,商评委认为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朗科公司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朗科公司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苹果”的价格 关键词:商标权 “苹果”不是谁都能咬的,但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却更加充满诱惑。汉王科技尝到了甜头,深圳的唯冠科技及其背后的债权人则看到了诱惑。 早于2009年中国联通在引入苹果iPhone手机之前,就有媒体爆料苹果公司并不具有其在中国的商标权,汉王科技早已于2004年申请了“I-phone”相关商标。此后各界纷纷猜测这一事件将如何结局。是iPhone放弃中国市场吗?是二者联营抑或汉王科技授权苹果公司使用商标吗?在这则新闻被爆炒数个月之后,谜底终于揭晓。汉王科技2010年2月发布的招股意向书中显示,其以365万元美元的价格将“I-phone”相关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至此,iPhone终于可以堂而皇之出现在中国大众面前。 继iPhone之后,iPad再次遭遇商标谜题。苹果公司的iPad在中国市场卖得风生水起,而和iPad息息相关暂存于唯冠科技的两件商标引发的权利争议也在进一步升级,处在风口浪尖的已经不再是唯冠科技一家,背后还站着债权人——银行。据悉,苹果公司在中国有351件商标注册申请,最早的一件商标是1981年申请注册的。而唯冠科技的注册号为1590557“IPAD”商标和1682310的“iPAD及图”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于2001年6月和1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在注册时也许唯冠科技自己都没有想到,“IPAD”商标成了其破产后各位债权人的“救命稻草”,而这稻草的救命属性却源自于苹果iPad产品的全球热销。 至今,iPad商标谜底的价格还未揭晓。
“索爱”的波折 关键词:商标权的使用 当“索爱”MP5播放器的宣传广告在2009年出现在众多媒体上时,很多消费者的第一反应是又一个借用“索尼爱立信”(Sony Eeicsson)的“山寨”品牌来了。其实这一商标早已经于2004年8月被核准注册。此后面对索尼爱立信公司的重重阻挠,经历过商评委裁定、法院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再审申请,“索爱”依然顽强存在,其存在感也逐渐加强。 索尼爱立信公司诞生于2001年,而“索爱”商标的注册申请则于2003年提出。从时间上看,“索爱”商标或许有搭便车之嫌。毕竟当时的多家网站上出现了对各型号“索爱手机”以及其他“索爱”产品的报道、评论,且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均指向“索尼爱立信公司”。但时至2007年10月左右,索尼爱立信公司并不认同“索爱”是其公司简称或者是其手机及电子产品的简称。也正是这一态度,直接影响了事件最终的走向。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表示,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在“索爱”商标申请日前,没有证据证明索尼爱立信公司有将该商标用来标识其产品来源的意图,相关媒体对索尼爱立信公司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因此,索尼爱立信公司关于“索爱”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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